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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景点门票能作为发票报销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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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6-24 21:23:55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会计行业,国家在会计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,甚至是在一些政策上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变,而这也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和了解当下的法律法规,那么近年来旅游业如此的火热,游客们手中所持有的旅游景点门票  到底能不能作为发表来报销呢?
这里小编找到了国家法律法规上的原句,根据 我国fa票管理办法 第三、十、二十二条规定,如果取得的旅游景点门票  是符合法规并且套印全国统一fa票监制章的 ,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但问题是大部分企业取得的旅游景点有“全国统一fa票监制章”的门票都没有盖fa票专用章,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我国fa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十五规定: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,修改为: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:”应当开具而未开具fa票,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,或者未加盖fa票专用章的;没有盖 专用章的fa票为不合格的,所以旅游景点的门票是不能够 报销的。
旅游景点门票  它与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关系民生的火车票、飞机票、公交车票等不同,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门票是没按规定取得的fa票,要受到一定处罚,涉及所得税的还要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,因此可向开设旅游的单位或销售门票方索要门票的fa票,注意fa票必须加盖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,如果不成,取得的门票只能视为白条,即使单位规定可以报销,也是违反fa票管理规定和税收相关规定的,要受到相应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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